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神的主權與自由、民主
作者 李健安博士
在加爾文的神學中,神的絕對主權是一切權柄的根源與依歸。除了神的權柄之外,一切的權柄都是授與的、都是衍生的 (given,derived)。因此在上的君王所享有的權柄,不是絕對的。並且從最終極的角度來看,連實行民主政體的政府,其權柄也不是人民所給與的,而是神所給與的。在加爾文的觀念中,任何統治者所享有的權柄是有限的,並且他本身也要服在《積極》的律法之下 (The Positive Laws)。而積極的律法,只不過是律法其中的一個表現方式。在積極的律法背後是自然的律法,而自然的律法之一個很重要的原則,按照加爾文的觀點,是《公平》。任何的積極律法都要反映出公平的原則。在加爾文的神學中,這所謂《自然的律法》,與他的《普遍恩典》 (Common Grace) 觀念有非常密切的關係。神藉著祂的普遍恩典,保守這已經墮落在罪中的世界,免得這個世界被罪完全的摧毀。即是說,在那些沒有領受《特殊啟示》的人,神的律法,如同羅馬書 2章14-15 節所說,是神寫在人心的律法,是人類所共有的(Human sensibi-lities (Sensus Communis)。
任何的統治者必須服在積極律法之下,而積極律法又要服在自然律法之下。神是自然律法的賜予者,因此,從最終極的角度來看,統治者也要服在神之下,因為神是一切律法以及權柄的源頭。
從神的主權來看自由民主,就看出基督徒與政體、政治的關係是正面的,是積極的。一方面,按照保羅與彼得的教導,基督徒對政府有應當盡的責任與本份,並且要順服《在上有權柄的》與《人的一切制度》。但另一方面,在積極的責任當中,彼得也曾經這樣說:《順從上帝,不順從人,是應當的。》(徒 5:29)
結 論
神的主權並不被局限在生活的某一個層面而已,更不是只被封鎖在教會的四堵牆壁之內,而是滲透到生活的每一個層面、每一個角落。大到整個宇宙,小到我們的吃喝,都有神主權的彰顯。這樣的《神主權》觀,也使基督徒能夠相應的肯定文化的價值,基督徒與文化之間的正面關係,以及基督徒的文化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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